香港殘疾人奧委會暨傷殘人士體育協會
香港傷殘人士體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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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隊集訓隊

為使各項目可有更持續的發展及提供更佳的支援服務予各代表隊集訓隊成員,由2012年4月1日起項目培訓分為以下3個層次:
  • 代表隊集訓隊A隊
  • 代表隊集訓隊B隊
  • 興趣班
各代表隊集訓隊成員必須配合總教練的訓練計劃及遵守運動員守則(下載)。協會與總教練將定期檢討各項目的訓練內容,及跟進各代表隊集訓隊成員的訓練進度。

2018-2019 年度代表隊集訓隊教練及運動員名單(下載)
 

香港代表隊選拔機制

目的:選拔合資格運動員代表香港,參與國際賽事。

選拔準則
  • 客觀的選拔準則或按其項目特性而設的選拔方式;
  • 運動員訓練出席率;
  • 運動員訓練表現及體能狀態;
  • 對項目或殘疾運動發展具長遠利益;
  • 協會能動用的資源及制定的發展策略;
  • 相關賽事的運動員名額要求、參賽要求。
選拔過程
  • 總教練可按實際情況加入客觀的選拔準則(例如:最低參賽資格)或方式選拔運動員;
  • 秘書處將按以上選拔準則作整體考慮,並將建議名單交予執行委員會通過,選拔結果將刊登於協會網站。
上訴機制
  • 運動員若對選拔結果有異議,可按照《香港代表隊選拔上訴程序》提出上訴。
(2016年7月12日修訂)

香港代表隊選拔上訴程序

各項目運動員若對代表隊選拔結果有異議,可向香港殘疾人奧委會暨傷殘人士體育協會提出書面上訴。程序如下:
 

  1. 運動員需於香港代表隊名單公布後三個工作天內向協會總幹事提交書面上訴。有關上訴理據必須連同上訴信件交付協會; 
  2. 在收到上訴書後三個工作天內,協會主席將委任三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組成上訴委員會,並在上訴委員會組成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聆訊 (出席聆訊者包括上訴人及該項目的總教練和項目主任)。聆訊結果需於聆訊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
  3. 如上訴人不服上述聆訊結果,可在收到上述聆訊結果後三個工作天內向協會總幹事提交具理據的書面要求最後覆核。協會在收到上訴信後七個工作天內安排組成最後覆核委員會(成員包括協會主席、一位由主席委任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及一位會長/副會長) 。最後覆核委員會於成立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最後覆核聆訊 (出席聆訊者包括上訴人及有關項目的總教練和項目主任)。聆訊結果需於聆訊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最後覆核聆訊結果亦為最終裁決。

*人選必須與前上訴委員會委員不同


運動員自費參加海外比賽指引

  1. 如本會組織派隊參加某項比賽,所有代表隊運動員必須根據本會既有的選拔機制產生。本會將不會接受任何自費參賽的申請;
  2. 在本會未有派隊參加比賽的情況下,運動員才可向本會提出申請以個人名義自費參賽;
  3. 運動員必須符合本會訂定之訓練要求,並獲得教練推薦;才可獲得本會考慮申請;
  4. 本會只為運動員確認參賽報名,其他安排及費用均由運動員自行負責,一概與本會無關。而運動員不應穿著印有中國香港代表隊等內容的服裝參與賽事;
  5. 運動員必須向本會報告(如有)所有與代理商或贊助商所作出的商業協作或責任等,以免抵觸本會、國際奧組會或有關國際單項本會的商業安排。
運動員應:
  • 絕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及香港名聲及形象的行為;
  • 嚴格遵守當地法律,以免做出任何違法行為;
  • 嚴格遵守比賽單位、國際殘奧會、國際單項總會所訂定的規則進行比賽;
  • 表現良好的體育精神,建立良好的榜樣,並以公平競技的原則參與比賽;
  • 絕不作出騷擾及歧視行為、不可粗言穢語,尊重裁判、對手及觀眾,及注重個人行為;
  • 絕不服用或使用任何違禁藥物;並同意接受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或由該組織授權下進行的藥物檢測程序。根據世界反興奮劑組織的規定,若運動員拒絕接受藥物檢測,將會受到與服用違禁藥物同等的處分;
  • 運動員如有違反上述守則,將會受到本會的紀律處分。

(2009年3月25日修訂)

香港代表隊成員海外比賽安排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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