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協會)自1972年成立以來,每年都挑選運動員代表香港參加各類型的海外比賽。無論是單項比賽或綜合性運動會,協會皆希望運動員能以最佳狀態參賽;同時協會在代表隊的衣、食、住、行等安排都盡可能做到以不影響運動員發揮最佳表現為原則。
鑑於協會大部份運動員都是在職或就讀,協會在安排行程時亦會考慮運動員假期的問題而作岀適當調節。在一般情況下,協會會安排所有代表隊成員包括運動員、教練、領隊及職員於同日岀發及返港。另協會亦盡可能安排成員早日抵達賽會當地以適應時差及提供充份時間讓運動員作賽前訓練。
2.入選準則
2.1入選運動員必須為協會會員。
2.2請參閱協會網站上<
參加本地及海外國際賽事隊員甄選準則>。
3.賽前安排
3.1報名
3.1.1 秘書處每年12月31日前,與負責教練擬定下一年度的訓練及比賽計劃,並予執行委員會通過。
3.1.2 經執行委員會通過的計劃將透過教練知會代表隊集訓隊隊員。
3.1.3 教練於賽事第一輪報名時草擬初步參賽名單並知會有關運動員。
3.1.4 賽事的報名工作必須於最後報名限期前七天完成。
3.1.5 代表隊成員入選信、告假信及賽事資料(如適用)會在賽期三十天前派發予各成員。
3.2 訓練
3.2.1請參閱<
運動員守則>。
3.3 岀發日期及回港日期
3.3.1 代表隊成員必須依照協會所安排的日期出發及返港。如因特殊原因,需自行出發或返港,必須在收到入選信後七天內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需列明原因及提交相關證明。
3.3.2 代表隊成員如獲准自行岀發或返港,需自行安排登機手續、行李托運及超重費用等。
3.3.3 代表隊成員需確保持有有效旅遊證件(一般要求是出發前有超過六個月的有效期),如護照及回鄉証等。
3.3.4 如適用,協會將負責賽事主辦地區的入境簽證費用。
3.4 制服
3.4.1 協會將提供代表隊制服予代表隊成員。另亦提供相關比賽服裝予各運動員。代表隊制服適用至派發新制服前。
3.4.2 一般情況下新一輪代表隊制服及比賽服裝會在參加綜合運動會時提供。
3.5 治療用藥豁免
3.5.1 代表隊集訓隊成員入選代表隊時需向協會提交用藥名單。用藥名單如有任何變更,必須立即知會協會。如入選出賽,協會將協助運動員向賽會申請治療用藥豁免(如適用) 。
3.6 保險
3.6.1 協會為參加海外比賽的香港代表隊成員購買旅遊保險。
4.出發安排
4.1交通
4.1.1 協會將安排參賽物資包括比賽用輪椅往返機場的運輸。一般情況下,協會不會為成員安排個人行李往返機場。
4.1.2 如代表隊運動員需交通安排往返機埸,必須於收到入選信後七天內向秘書處申請。
4.1.3 鑑於協會會車及相關服務車輛供不應求,或未可滿足所有申請,優先次序由秘書處決定。
4.1.4 為平衡不同需求,接載路線將由秘書處安排及決定。每車接載量將不少於三位運動員。點到點接送要求將視乎情況而定。
4.1.5 獲准自行出發或返港的入選運動員需自行安排往返機場交通。
4.2機場/轉機膳食
4.2.1 因應航班時間所需,協會將提供轉機時候機膳食,代表隊領隊或隨隊負責教練將根據協會訂立的標準餐飲費用作適當安排。
4.2.2 有關候機膳食收據需於財務結算時提交予協會。
4.3 傳媒訪問及宣傳
4.3.1 參閱〈香港代表團團員守則〉(如適用) 。
4.4 備用金
4.4.1 協會將安排適量的賽會當地貨幣備用金,並於出發前三天交予代表隊領隊或隨隊負責教練。
4.4.2 如賽會當地貨幣不能在香港兌換,協會將安排合適貨幣取代。
5.比賽期間安排
5.1 住宿
5.1.1 住房分配除賽會安排外,所有住宿皆以雙人住房為準則。
5.1.2 如有特殊需要,如房間同時用作會議或治療室等安排;成員或會被安排單人房住宿。
5.1.3 房間及成員編配由代表隊領隊或隨隊負責教練決定。
5.2 訓練
5.2.1 比賽期間訓練及熱身由隨隊負責教練安排。
5.3 交通
5.3.1 比賽期間機場接送及來往住宿地點和比賽場地交通安排一般都由賽會提供。
5.3.2 代表隊隊員需清楚知悉交通時間表,候車地點及提早到達候車地點。
5.3.3 如需特別交通安排,必須由代表隊領隊或隨隊負責教練決定。
5.4 膳食
5.4.1 比賽期間早、午及晚間膳食一般由賽會提供。
5.4.2 如比賽期間需自行安排膳食,代表隊領隊或隨隊負責教練將根據協會訂立的標準餐飲費用作適當安排。
5.4.3 所有比賽期間的膳食收據必須於財務結算時提交予協會。
5.5傳媒訪問
5.5.1參閱〈香港代表團團員守則〉(如適用)。
5.6通訊
5.6.1 比賽訊息應由代表隊領隊或隨隊負責教練負責發放予協會,再由協會發放予傳媒及有關單位。
5.6.2 領隊及隨隊負責教練可因應需要在賽事主辦當地購買電話卡或數據卡作為與協會通訊之用。有關單據需於財務結算時提交予協會。
6.回港安排
6.1交通
6.1.1 協會將安排私人行李及參賽物資包括比賽用輪椅往返機場及由賽事當地住宿地點前往機場的運輸。
6.1.2 如代表隊運動員需返港後交通安排往返機場,必須於收到入選信後,七天內致電協會申請。
6.1.3 鑑於協會會車及相關服務車輛供不應求,或未可滿足所有申請,優先次序由秘書處決定。
6.1.4 為平衡不同需求,接載路線將由秘書處安排及決定。每車接載量將不少於三位運動員。點到點接送要求將視乎情況而定。
6.1.5 獲准自行出發及返港的入選運動員需自行安排返港後機場交通。
6.2機場/轉機膳食
6.2.1 因應航班時間所需,協會將提供轉機時候機膳食,代表隊領隊或隨隊負責教練將根據協會訂立的標準餐飲費用作適當安排。
6.2.2 有關候機膳食單據需於財務結算時提交予協會。
6.3 傳媒訪問及宣傳
6.3.1 參閱〈香港代表團團員守則〉(如適用)。
7.報告及財務結算
7.1 領隊及教練報告需於回港後二十一天內交予協會。
7.2 財務結算必須連同所有單據並於回港後二十一天內完成。
7.3 如賽會當地貨幣不能在香港兌換,需將剩餘備用金在當地兌換為美金或歐元。並需提供有效兌換單據。
2015年9月1日訂